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经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依法成立的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组成的区域性社会团体。
协会的名称:
中文为: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协会
英文为:Dalian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DAEC)
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协会接受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和辽宁省建设监理协会的指导。
第二条 协会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贯彻执行政府有关法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展、培育、完善我市建筑市场,繁荣建设监理事业,提高我市工程建设水平,为推进大连市现代化建设积极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把协会办成会员之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协会的职责和任务:
一、组织研究建设监理的理论、方法、模式。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建设监理地方法规和发展规划。
三、承担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建设监理方面的工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会员单位的资审、年检、升级工作。
四、贯彻国家制定的建设监理企业及其成员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制定本市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研究、增进和增强会员的职业利益。
六、开展建设监理业务的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协助会员开拓市内外建设监理业务。
七、组织会员交流工程监理和管理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
八、协助会员培训监理和管理人员。
九、组织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建设监理业务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一、向社会宣传建设监理业务和监理成果,使社会增加对工程建设监理的认识。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章所指的会员是经协会接纳的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
第六条 凡经政府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管理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本协会的建设监理企业均可成为本协会成员。
申请人会的建设监理企业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营业过程中,维护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准,能尽力履行自己的职责,努力为客户的合法利益工作,为社会的最大利益服务。
申请参加本协会的建设监理企业需按本协会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向协会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交本企业从业人员名单及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会员大会的议案有表决权。
四、有对协会提出建议和批评权,有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提供协会所需要的有关材料。
三、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出协会,应将退会通知以书面方式送交协会秘书处,退会要求自秘书处收到文书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
建设监理企业被接纳入会或会员正式退出协会,均要交纳当年的会费。
第十条 协会的纪律:
一、协会任何成员不遵守本协会章程或细则,或违反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或不按时交纳会费,会长将对其提出警告。
二、协会任何成员如果严重损害协会的利益,或不接受会长的警告,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三、任何成员即使已经向协会递交了退出的通知,会员大会仍然可以作出开除该成员的决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三、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
一、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确定或修改协会章程。
(二)确定理事会的人数并选举理事。
(三)批准接纳或决定开除协会成员。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财务年度预、决算。
(六)讨论大会的议题,并作出决议。
(七)确定理事会的工作要点和指导思想;
(八)决定协会解散和指定经济、财产清查处理人。
二、当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超过三分之二时,大会即可行使其权力。
三、接纳协会新成员或开除协会成员,必须有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接纳或开除的决议方能生效,其它表决,凡超过半数票的,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为协会的常设领导机构。
一、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选举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负责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并负责起草和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三)负责管理协会财产,并负责编写和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四)负责制定和提交有关议案和申诉,并交由会员大会批准。
(五)负责调解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外单位之间的争议。
(六)负责本章程未明确规定为会员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宜。
(七)理事会的全部工作要向会员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设名誉会长2人、会长:1人、副会长、理事若干人。
三、理事的每届任期为三年。
四、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从该次会员大会闭会时开始到下届大会(有选举理事议程的大会)结束时为止。
五、由于某种原因,理事不能完成任期,该届理事会不再增补理事。
六、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
七、会长、副会长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完成任期时,理事会应尽快从副会长中选举一名接任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补选。增补任期到下届代表大会结束时为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对协会成员具有约柬力,协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若未被采纳,可向大会申述。
当大会对申述作出裁决时,无论是通过还是否决理事会的决议,均需有出席大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赞成才能通过执行。
第十五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二、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副秘书长的协助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三、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协会的财产和收入全部用于协会事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协会举办各种培训及其它有偿服务的收益。
三、个人或其它机构的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益。
第十六条 协会的财务管理实行年度预、决算制:
一、财政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到同年的12月31日止。
二、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额度由代表大会确定,确定的额度将在下一年度的1月1日生效,并可在该年的1月份交纳。
三、预决算内容包括收支范围、支出项目、数量及经费结存情况。
四、经费开支报告由秘书处起草。
第十八条 协会债务处理
如果协会负债,应根据过去三年协会成员交纳会费所占份额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 解散协会和财务清算
一、解散协会应由理事会提议,或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
二、只有在会员大会上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关于解散协会和财务清算的决议才能通过。
三、如果解散协会的决议通过,最后一届理事会和由会员大会选定的财务清算委员会,共同负责财务清偿。
四、协会解散时,应首先支付当前的管理费,然后支付各方协商一致的其他费用。
五、协会的所有债权债务清偿后,才能处理剩余的财产。剩余财产的财产,应根据协会成员在过去三年交纳会费所占份额分别返给他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制定有关办法或规定,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即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修改章程需由理事会提议或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赞成票时才能进行或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变更名称或办公地点,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报市建委、民政局备案。如解散或与其它协会合并(合并与否以及合并方案或者解散,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在合并或者解体一个月,报请市建委核准,报市民政局备案,并登报声明。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二月八日 |